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遵循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对照设置的认定标准,学校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民主评议方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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