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特困大学生奖学金发放办法
(试 行)
为了确保驻沈高校的特困在校大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并激励特困大学生克服困难,努力学习,自强不息,成长成才,现结合我市特困大学生奖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发放原则
第一条 以解决特困大学生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为目标,发放奖学金;
第二条 特困大学生奖学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不享受重复发放;
第三条 特困大学生奖学金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发放范围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家庭经济状况特殊困难、品学兼优的驻沈高校本、专科大学生。
第三章 发放条件
第五条 家庭经济贫困,享有城市或乡镇低保保障,每月月均生活费低于160元;
第六条 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无违纪现象发生;
第八条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
第九条 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操行评定良好;
第十条 资助奖学金的特困生名单必须从各高校每学期最新评估名单中选出;
第四章 发放标准
第十一条 奖学金发放标准:
(1)奖学金发放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2)一等奖学金发放人数为特困大学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发放人数为特困大学生总数的20%;
(3)奖学金每年10月份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奖学金发放程序:
(1)驻沈高校院、系负责评审推荐奖学金候选人;
(2)驻沈高校大学生服务分中心根据获奖学金条件及数额对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核,确定人选并将名单张榜公示;
(3)经公示、师生民主评议后,由各校分中心将候选人名单上报沈阳市大学生服务中心;
(4) 沈阳市大学生服务中心对各高校特困大学生奖学金候选人核审无误后,向其发放的银行卡,由奖学金领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已获取国家、省级奖学金的特困大学生不列在发放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沈阳市大学生服务中心所有。

























